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河南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国家批准成立的、依法独立承办审计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等专业机构。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是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监督和服务。审计处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进行委托:
(一)现有的内部审计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委托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四条内部审计业务委托通常包括业务全部委托和业务部分委托两种形式:
(一)业务全部委托,是指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业务部分委托,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五条委托审计的费用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在审计业务委托合同内约定。审计费用由委托审计项目经费或学校专项经费列支。
第六条审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遴选一定数量社会信誉好、业务质量高且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进行合作。
第七条审计处应规范审计委托业务分配行为,防范审计业务委托风险。承担委托任务的中介机构应从学校合作中介机构中产生(项目单独公开招标除外),审计处通过集体研究、抽签或依任务承接顺序轮审等方式,综合考虑审计业务质量、工作完成及时性等因素决定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
第八条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及承担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审计内容、审计时限、审计费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保密事项等内容。
(二)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必须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经学校确认后,中介机构方可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三)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督促中介机构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并予以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
第九条审计处对委托的每一项审计项目均须指定项目负责人,代表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实施项目全过程管理,负责委托审计项目的组织、协调与质量控制。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监督受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独立、按时完成委托的审计业务。
第十条审计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核)。社会中介机构应对所代理的项目负责,接受审计处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各类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委托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接受可能影响委托业务正常履行的宴请;
(四)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五)工程类审计项目中,在现场勘察、资料接受、疑点询问、证据审签、意见交换等重要环节,未经学校审计处同意,私自与施工单位接触;
(六)其他需要禁止的行为。
第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依法解除委托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十三条审计处每年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加强动态管理,实现优胜劣汰,建立稳定、高素质的中介机构队伍,提升委托审计质量。广泛征求各项目单位对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的意见和建议,全面准确地评价其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并把对中介机构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进行审计业务委托及下一次遴选合作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和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实施过程,包括审计实施方案制定、审计沟通协调、进度把控等;
(二)审计项目成果(报告)的质量和管理建议;
(三)审计人员配备和到位情况;
(四)审计归档资料管理,包括移交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五)廉政情况、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六)其他方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