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和监督制度,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和廉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河南省教育系统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教审〔2010〕6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促进学校综合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学校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聘任的负有主要经济责任的校属各部门(单位)的处级干部。其他干部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工作需要,由有关部门报经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一般应以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内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审计会计年度或延伸审计相关单位。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根据需要采取内审部门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的方式进行。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审计,并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实施监控,社会审计机构向学校提交审计报告,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受党委组织部委托,依法依规对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本人直接违反或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3.未经相关会议研究或在特殊情况下未以文件签批等其他方式研究,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学校及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在特殊情况下以文件签批等其他方式研究的过程中,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5.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接受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及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6.其他失职、渎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
(二)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管理责任包括:
1.处级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2.主持相关会议研究或特殊情况下以文件签批等其他方式研究的过程中,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但由于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及国家利益损失、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3.疏于监管,导致所管辖部门(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4.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领导责任是指虽然处级领导干部按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部门(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应当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直接主管”是指虽不是直接负责执行、承办、操作的某项工作,但按照处级干部的职责分工直接归属其领导、管理,其对具体负责承办的人员有一定的指挥、调动和决定部分事项的职权;二是损失后果虽不是由其行为决定,但根据处级干部的职责分工,在其履行领导、管理职责中存在失职行为,应当对损失后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2)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应当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管的工作”是指虽非由其直接主管、直接负责领导的工作,但按照法定职责其对相关工作具有一定的决策、批准的权限,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总责,应全面履行职责情况;二是对损失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参与决定”是指领导责任者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参与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校要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党办、校办、组织、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国资、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定;研究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方案;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起草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定,报告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方案,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等。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处级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学校的中心工作任务,结合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和廉政建设要求,依法依规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审计处在组织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审计资源和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对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方案,学校党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办公会议研究,报请校长审定后,审计处接受委托,确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成(或委托)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与学校党委组织部联合召开审计进点会,党委组织部、审计处主要领导、审计组成员、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五条 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能时,可以通过审计处提请学校纪委综合室、财务处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予以协助,各成员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报告经审核后,书面征求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十八条 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或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书面函告审计处,审计处应当认真研究,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第十九条 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同时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界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等。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提交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委综合室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法依规受理或移交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各成员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学校党委、行政,并提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被审计部门(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积极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并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处。同时,应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及审计建议,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